张江长三角科技城

科创

1.科技小巨人企业

条件: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

奖励: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,市、区两级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%。

条件: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

奖励:相应配套支持。

条件:"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"并完成培育目标

奖励:择优推荐其申报"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。

2.科技成果转化

条件:企业与高校、科研院所已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已组织实施

奖励:中试研发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%,最多不超过20万元。

3.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

条件:国家级企业科技研发中心(技术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)

奖励:国家级一次性30万元,市级一次性20万元。

条件:金山区级(企业技术中心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)

奖励:一次性15万元。

4.重点实验室建设

企业依托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建立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实验室

条件:国家级重点实验室

奖励:一次性40万元。

条件:市级重点实验室

奖励:一次性20万元。

5.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

条件: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

奖励:一次性20万元。

条件: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

奖励:一次性10万元。

条件:高校、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入驻孵化器开展产品研发、项目小试及中试

奖励:中试研发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%,最多不超过20万元。

6.公共研发服务

条件:建立技术服务平台(中心)并加盟上海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,提供公共检测服务

奖励:除市级资助外,区按照市专项补贴资金的30%给予资助,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
条件:区内企业在上海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进行检测的项目

奖励:除市级资助外,按照市专项补贴资金的1:1给予资助。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
7.专利费用资助

条件:国内发明专利

奖励:受理后每件资助1000元,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资助1000元,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。

条件:国内实用新型专利

奖励: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。

8.专利新产品资助

条件:区专利新产品计划的项目

奖励:一次性给予5-10万元的资助。

9.专利试点、示范企业资助

条件:区专利示范企业

奖励:5万元资助。

条件:市专利试点企业

奖励:10万元资助。

条件:市专利示范企业

奖励:20万元资助。

品牌

1.国家级称号

条件:中国世界名牌产品、中国名牌产品、中国驰名商标、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

奖励:区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奖励。

2.市级称号

条件:上海市著名商标、上海名牌产品

奖励: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。

3.引进国家级品牌企业注册并投资到本区

条件:正常投产一年,评审认定

奖励: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。

上市鼓励

1.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(补贴)

条件: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、基本具备拟在海(境)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架构

奖励: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。

条件:上市审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申报材料

奖励: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。

条件:改制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、盈余公积、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

奖励:个人所得税可以缓征。

2.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(奖励)

条件:上市后,直接融资额60%(含60%)以上用于本区产业投资的实施奖励

奖励:投资额在1-5亿元以下(含5亿元),每1亿元,奖励10万元,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,每增加1亿元,奖励20万元。

条件:上市公司再融资

奖励: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,奖励20万元。

3.引进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总部、借壳上市(奖励)

条件:本区企业在异地"买壳"、"借壳"上市,并迁回本区的/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迁入本区的

奖励:视同本区企业改制上市予以支持。

旅游业

1.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新注册的旅游项目

奖励:土地出让收入属区本级留成部分,全部返还给项目所在镇(街道),用于旅游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。

2.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设施

条件:道路、河道、环卫设施、供水供电、绿化、停车场、文化资源保护

奖励:按投资额给予一次性1%的补贴,单个最高100万元。

3.新注册的旅游项目开业5年内享受补贴

条件: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

奖励:增加值:1.5%,营业收入:2.5%,利润总额:7%。

条件: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

奖励:增加值:1%,营业收入:2%,利润总额:7%。

条件: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

奖励:增加值:2%,营业收入:3%,利润总额:8%。

条件: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

奖励:增加值:1.5%,营业收入:2.5%,利润总额:7%。

4.重大旅游项目

奖励:"一事一议"。

5.文化、农业、工业旅游新产品

奖励:给予一次性5~20万元的补贴。

税收

1.科技服务企业

奖励: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2.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代征个税

奖励:按60%实际征收。

3.技术合同认定登记

条件: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

奖励:免征营业税。

条件: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

奖励:500万元以内的部分,免征企业所得税;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4.合伙企业

条件:自然人普通合伙人

奖励:按"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"应税项目,适用5%-35%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,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条件: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

奖励:按"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"应税项目,依20%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